(2009)台温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强与陈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强,陈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23号原告:舒强,州市龙马潭区高坝下石梁村19号楼2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王都尉。被告:陈匡,岭市太平街道肖中路2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强与被告陈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强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