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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FortisCorporateInsurance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ortiscorporateinsurance,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99号原告:fortiscorporateinsurancen.v(富通企业保险公司)。住所地:professorj.h.bavincklaan1,1183atamstelveen,thenetherlands(荷兰1183at阿姆斯特尔芬巴费科朗1号波若菲舍j.h)。法定代表人:p.p.m.a.vanoosterzee(p.p.m.a范·欧斯特斯),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童登勇,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斌,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北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通企业保险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通企业保险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430元。审判长  吴勇奇审判员  王佩芬审判员  许XX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