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教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人民陪审员 蹇晓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