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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教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人民陪审员  蹇晓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