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杭州欧尚雅迪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杭州欧尚雅迪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王志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牛海红,被告杭州欧尚雅迪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鸿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杭州欧尚雅迪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