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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董事长。上诉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因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裁定,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密市”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原告住所地鼓楼区,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锐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