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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36号原告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建国。委托代理人何必文。被告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后里村。法定代表人刘正民。刘正民,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17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楼青松、陈冠群,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刘正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上溪镇(面积为889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国用(2005)11-1129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