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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41号原告:胡××。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