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41号原告:胡××。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