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全××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委托代理人:俞××、邱××。本院在审理原告全××与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全××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全××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全××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