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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全××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委托代理人:俞××、邱××。本院在审理原告全××与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全××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全××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全××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