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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柯多佳与苏立勇、王加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多佳,苏立勇,王加印,董克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81号原告柯多佳,经商,户籍地永嘉县瓯北镇池头村。委托代理人陈国琴。被告苏立勇,经商,户籍地平阳县腾蛟镇腾溪村,暂住地义乌市稠州中路93号,现在国际商贸城45498号商位经商。被告王加印,经商,户籍地平阳县凤卧钲蒲山,暂住地义乌市稠州中路93号,现在国际商贸城45498号商位经商。被告董克涨,经商,户籍地平阳县鸣溪村,暂住地义乌市稠州中路93号,现在国际商贸城45498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多佳诉被告苏立勇、王加印、董克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多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柯多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经营者为被告王加印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5498号商位,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楼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