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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03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郑××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