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03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郑××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