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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7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汪小玲与浙江省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玲,浙江省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789-1号原告:汪小玲。委托代理人:金伟勋。被告:浙江省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乐洋。委托代理人:赵文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玲诉被告浙江省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小玲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汪小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汪小玲负担。审判员  黄倩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