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褚××、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褚××,祝××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75-1号原告:俞××。被告:褚××。被告:祝××。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褚××、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两被告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褚××(诸暨市枫桥镇褚氏纺织厂)、祝××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楼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