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6号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原金生,该清算组副组长。被申请人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奇,系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307066.86元及利息(期间从2007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诉讼费4505元,执行费508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银行存款35035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