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与马巧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马巧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0号原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新。委托代理人:张宏。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马巧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巧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1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钱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