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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学胜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闫寨村西队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闫寨村西队(二组)负责人会海军,组长。上诉人王学胜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闫寨村西队(二组)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学胜因结婚将户口迁至被告处,一直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要求参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王学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锐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