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稳建与王力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01号李稳建与王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稳建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力经济困难,无力给付赔偿,且本人现在外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