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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稳建与王力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01号李稳建与王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稳建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力经济困难,无力给付赔偿,且本人现在外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