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斯××与郭××、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郭××,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斯××。委托代理人:楼××。被告:郭××。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斯××与被告郭××、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付款协议,且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斯××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