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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40号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真××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其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故本案应当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书面合同及协议管辖的有效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建立的为口头合同关系,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