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邵×、凌×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邵×,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2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号。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秦××。被告:邵×。被告:凌×。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诉被告邵×、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