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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何宝庆、漆礼仁诉李波、余英、第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庆,漆礼仁,李波,余英,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81号原告何宝庆。原告漆礼仁。法定代理人何宝庆。被告李波。被告余英。第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负责人游红君,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庆、漆礼仁诉被告李波、余英、第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宝庆、漆礼仁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宝庆、漆礼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庆、漆礼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宝庆、漆礼仁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