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开与台州××××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开,台州××××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39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被告台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号。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丙。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风雨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四部电梯,合同总价格为799000元。合同还约定最后一笔货款39950元,被告应当在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约履行自己全部供货义务,四部电梯在2007年4月29日均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计759050元,余款货款39950元未按约支付,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拖欠,原告遂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950元和违约金4586.26元(按万分之四/天暂算至2009年2月9日)及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的5%即39950元为限),暂共计44536.26元。被告台州××××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4日签订一份《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付清前两期货款共计人民币759050元,尚欠货款39950元。但原告存在延期交货,且电梯在使用的过程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质量责任。被告认为39950元款项不应该支付。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四部电梯,合同总价格为799000元;同时合同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应按合同设备总价的万分之四/天计算方法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前两期货款共计759050元,尚欠原告货款39950元。在2007年4月29日,台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合同约定的四部电梯验收,检验结论均已合格。在验收合格一年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欠款,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电梯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8nn3032/35)一份、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四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所举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为有效。原告按约提供货物后有权主张价款给付;被告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计算方法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存在延期交货以及电梯使用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原告对这一节事实予以否认,故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台州××××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9950元,违约金4586.26元,合计44536.26元(违约金以39950元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继续支付自2009年2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台州××××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