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鞠敬平与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敬平,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鞠敬平。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宋效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敬平与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敬平撤回对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