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与赵祖明、赵锡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赵祖明,赵锡有,赵静华,赵盛明,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46号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路258号。负责人:何劲松。委托代理人:龚东庭,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鲍江辉,该行员工。被告:赵祖明,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18幢25号。被告:赵锡有,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5幢5号。被告:赵静华,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16幢21号。被告:赵盛明,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13幢6号。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5幢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诉被告赵祖明、赵锡有、赵静华、赵盛明、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股份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