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与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陈甲,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3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峤镇××号。负责人:邬××。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