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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与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陈甲,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3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峤镇××号。负责人:邬××。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