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球轴承有限公司与贵州××电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球轴承有限公司,贵州××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宁波市××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区镇××号。法定代表人:胡××。被告:贵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楼××层。法定代表人: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球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电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承揽合同的情况下,仅以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银行电子清算凭证等证据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不足,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合同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或管辖法院有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贵州××电机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宁波市××球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磊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