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与被告童甲、童与童甲、童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与被告童甲、童,童甲,童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37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峤镇××号。负责人:邬××。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童甲。被告:童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与被告童甲、童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雪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甲、童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起诉称:2006年10月19日,被告童甲以购货缺资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2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月利率为8.4‰,借款期限自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6月20日止。借款由被告童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10月21日按约向被告童甲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童甲仅偿还借款116971.83元及利息24191.29元,余款83028.17元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被告童乙亦未尽保证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童甲归还借款本金83028.17元及按月利率8.4‰支付自2006年10月21日至2007年6月20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自200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8.4‰加收42.86%(即12.0024%)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童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农户(个人)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童甲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童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6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4‰,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42.86%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的事实。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于2006年10月21日按约发放借款20万元的事实。3、浙江农某某作金融机构还贷(息)回单5份、收贷收息凭证1份,用以证明被告童甲仅偿还借款116971.83元及利息24191.29元的事实。被告童甲、童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两被告。两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童甲、童乙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童甲借款后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应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为妥。被告童乙为被告童甲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峤支行借款本金83028.1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2007年6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200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00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童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4.50元,由被告童甲负担,被告童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2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