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VictoriaVersicherung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victoriaversicherung,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06号原告:victoriaversicherunga.g(维多利亚保险股份公司)。住所地:uberseering32,22297hamburg,germany(德国22297汉堡乌伯思林32号)。法定代表人:rogerspeckhardt(罗格·司贝克哈德),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登勇,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斌,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北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维多利亚保险股份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多利亚保险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45元。审判长 吴勇奇审判员 王佩芬审判员 许XX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