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周胖女、周洁慧与杨全根、杭州文一工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全根,周胖,周洁慧,杭州文一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李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胖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洁慧。法定代理人周胖女,系周洁慧之母。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钓锋。原审被告杭州文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根。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孔配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政华。上诉人杨全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全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全根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全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依法减半收取1807.5元,由上诉人杨全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