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姚利花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56号刘杰与姚利花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杰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利花已不在申请人刘杰提供的住址居住,下落不明,亦无法查明其可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笑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