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87号原告:林××。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号。负责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