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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德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型××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德清县××型××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商初字第774号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河山镇华合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德清县××型××司,。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德清县××型××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德清县××型××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