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永健、林永健与被告梁宸玮、翁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梁宸玮、翁梅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健,梁宸玮,翁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97-2号原告:林永健,泽国镇夹屿欧风路120号。被告:梁宸玮,太平街道东辉中路59号。被告:翁梅红,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镇中路4组115户。原告林永健与被告梁宸玮、翁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林永健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