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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赢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61号原告:上海赢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易富路68号。诉讼代表人:周天金。委托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会稽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方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赢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赢双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赢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赢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91元,减半收取7096元,由原告上海赢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