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电××司与绍兴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电××司,绍兴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942号原告上海××电××司。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被告绍兴市××司。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司与被告绍兴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电××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