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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新昌××××开发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新昌××××开发有限公司,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诉讼代表人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原审被告王××。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新昌××××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