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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妙根、厉仙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妙根,厉仙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192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磐安县信用社),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鲍金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书,系磐安县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杨妙根,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磐安县仁川镇流岸村(身份证号:330727197301202236)。被告:厉仙妹,农民,住磐安县仁川镇流岸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信用社与被告杨妙根、厉仙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安县信用社于2009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