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宝德、李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宝德,李永强,陆文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海春。委托代理人:屠洁扬。被告:王宝德。被告:李永强。被告:陆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宝德、李永强、陆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钱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