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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74号原告: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