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74号原告: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