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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59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童赛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朝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