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章某,农民。监护人余某乙,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余学军。被告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嘉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