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胶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炳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炳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委托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炳学,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炳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