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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土有与周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土有,周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521号原告:胡土有,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金村村溪西路8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905232119)被告:周建洪,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九峰巷二弄2号。(公民身份号码:××197407140013)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土有与被告周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土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土有撤回对被告周建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土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祝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