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土有与周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土有,周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521号原告:胡土有,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金村村溪西路8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905232119)被告:周建洪,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九峰巷二弄2号。(公民身份号码:××197407140013)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土有与被告周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土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土有撤回对被告周建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土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祝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