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徐××。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晓 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