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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徐××。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晓  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