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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钱××、嵊州××××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钱××,嵊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02号原告:俞××。被告:钱××。被告:嵊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钱××、嵊州××××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钱家仁审 判 员  单 超人民陪审员  袁 栋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杭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