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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买买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买提某。2009年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买买提某以及翻译人员扎克尔·扎伊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买买提某在本市上城区庆春路与马市街交叉路口,从被害人徐某的挎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现金75元、外币三张以及银行卡等物。之后,被告人买买提某又在该处附近,从被害人唐某的挎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现金4500元、联华超市卡二张(其中一张卡内有余额849.78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随后,唐某在周围群众的提醒下发现自己皮夹被盗后将被告人买买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买买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货币真伪鉴定书、证明、辨认笔录、骨龄推断意见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买买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