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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建伟、方显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建伟,方显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良,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方建伟,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被告:方显明,石梁镇白云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建伟、方显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梦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