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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与吴××、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吴××,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75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吴××、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5元,减半收取2497.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