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与吴××、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吴××,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75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吴××、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5元,减半收取2497.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