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三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小曼与谢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曼,谢文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三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魏小曼被告谢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曼诉被告谢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曼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文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曼撤回对被告谢文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小曼负担。审判员 惠晓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夏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