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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史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