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史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