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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坊民初字第6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寿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寿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坊民初字第699-5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寿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实行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公司38410××××××××93001帐户存款132867元,冻结期限6个月,自2009年4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闽军审判员  徐子成审判员  田 静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自